福建师范大学2024年2月课程考试《商法》作业考核试题【标准答案】[电大作业答案]

内容摘要:
《商法》期末考试A卷   姓名: 专业: 学号: 学习中心:    一、问答题(每小题 10分,共50 分) 1、简述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。 2、简述制作商业帐簿的作用。 3、简述商业登记的作用。 4、简述我国公司资本三原则。 5、简述公司章程的特征。 二、论述题(20分) 论述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。 三、案例分析题(30分,每小题5分) 案情:"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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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商法》期末考试A卷

 

<a href=http://www.433c.com/cyzx/2211.html target=_blank class=infotextkey>福建师范大学</a>2023年2月课程考试《商法》<a href=http://www.433c.com/cyzx/2023-07-19/2408.html target=_blank class=infotextkey>作业</a>考核试题【标准答案】[电大<a href=http://www.433c.com/cyzx/2023-07-19/2408.html target=_blank class=infotextkey>作业</a>答案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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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问答题(每小题 10分,共50 分)

1、简述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。

2、简述制作商业帐簿的作用。

3、简述商业登记的作用。

4、简述我国公司资本三原则。

5、简述公司章程的特征。

二、论述题(20分)

论述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。

  1. 马祎不能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。因为根据《民法典》第716条的规定,承租人只有经出租人同意,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。承租人转租的,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;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,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本案中,马祎未经大昌公司同意将厂房转租给甲,大昌公司有权解除合同,并要求马祎返还厂房。

  2. 乙不能取得丙、丁的股权。因为根据《公司法》第71条的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。本案中,丙、丁是乙的股东,乙不能同时取得丙、丁的股权。

  3. 吴耕不能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。因为根据《公司法》第71条的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,但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。本案中,乙转让全部股权应当经丙、丁过半数同意,而丙、丁只有两人,不可能过半数同意。

三、案例分析题(30分,每小题5分)

案情:2012年5月,兴平家装有限公司(下称兴平公司)与甲、乙、丙、丁四个自然人,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(下称大昌公司)。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,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,全面负责设立事务,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。

2012年5月25日,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,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。

2012年6月5日,大昌公司登记成立,马玮为公司董事长,甲任公司总经理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,其中,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;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(未经评估验资,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)与现金100万元。

2013年2月,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,甲伪造丙、丁的签名,将丙、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,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。乙随后于2013年5月,在马玮、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,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,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,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。

现查明:第一,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,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;2011年5月,马玮在其父去世后,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,并于同年8月,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,马玮占股80%.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,是马玮的弟弟马祎.第二,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,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,且在2012年6月10日,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,随即按约还给满钺。第三,甲出资的设备,在2012年6月初,时值130万元;在2013年1月,时值80万元。

问题:

1.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,其效力如何?为什么?

2.在2013年1月,丙、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,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?为什么?

3.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,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?为什么?

4.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?为什么?

5.乙能否取得丙、丁的股权?为什么?

6.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?为什么?

  1. 马祎不能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。因为根据《民法典》第716条的规定,承租人只有经出租人同意,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。承租人转租的,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;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,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本案中,马祎未经大昌公司同意将厂房转租给甲,大昌公司有权解除合同,并要求马祎返还厂房。

  2. 乙不能取得丙、丁的股权。因为根据《公司法》第71条的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。本案中,丙、丁是乙的股东,乙不能同时取得丙、丁的股权。

  3. 吴耕不能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。因为根据《公司法》第71条的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,但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。本案中,乙转让全部股权应当经丙、丁过半数同意,而丙、丁只有两人,不可能过半数同意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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